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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税率适用说明

2007年税率适用说明
  
1.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目前实行协定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为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智利、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的部分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定含有特殊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目前实行特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为原产于孟加拉、柬埔寨、老挝、缅甸、贝宁、布隆迪、佛得角、中非、科摩罗、刚果、吉布提、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尔、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安哥拉、塞内加尔、阿富汗、也门、马尔代夫、瓦努阿图、萨摩亚部分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5.暂定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暂定税率仅在当年有效。

6.关税减免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以及其他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