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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说明

中国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说明
 
 
 
1.统计范围
  海关统计包括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货物。保税仓库、保税区或经济特区进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国际间无偿援助的物资以及捐赠品等均列入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不包括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和食品以及经过中国领土的直接过境货物。

2.商品分类
  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该目录1980-1991年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二次修订本为基础编制,1992年起改为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编制,采用八位数商品编码,前六位数是《协调制度》编码,后两位数是根据中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设的本国子目。全目录计有6000余个八位数商品编号。

  进出口货物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统计的重量一律按净重计算。

3.统计价格

  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统计。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离岸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国关境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海关统计价格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值。进出境货物的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表的买卖中间价和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分别折算成人民币和美元统计。

4.统计国别(地区)

  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
  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原产国确实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
  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最终目的国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予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5.统计时间

  进出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海关月度统计数据按公历月汇总编制。

6.资料来源

  海关统计的原始凭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发的其他申报单证。

7.其他说明

  1)商品构成系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三次修订本(SITC Rev.3)的分类结构及编码排列的。其中,“初级产品”指SITC Rev.3的0-4类,“工业制成品”指SITC Rev.3的5-9类。
  2)有关贸易方式定义如下: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中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捐赠品或中国政府、组织给予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中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捐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华人资源捐赠物资、设备,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以及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
  “补偿贸易”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利用境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中方进行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贸易”指中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寄售代销贸易”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者根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款项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照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边境小额贸易”指中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种形式,还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在境外获取运回境内的设备、物资。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及作价或不作价设备。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指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中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物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出料加工贸易”指将中国关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中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中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
  “易货贸易”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
  “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口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和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运出境的货物,不包括保税区的仓储、转口货物。
  “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指从境外存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出境的仓储货物或转口货物。
  3)“经营单位所在地“指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地。经营单位所在地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级的行政区划进行分组汇总的。
  4)“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的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境内目的/货源地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级的行政区划进行分组汇总的。
  5)由于计数四舍五入,各统计表内分项数字之和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