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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分类

关税的分类

一、按货物的流向,可把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1.进口关税:即对国外转入本国的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一般是在货物进入国境(关境、时征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关税是当前世界各国征关税的最主要的一种,在许多国家已不征出口关税与过境关税的情况下,它成为唯一的关税。

2.出口关税:对本国出口货物在运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由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取消了出口税。还在征收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与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我国目前对少数货物还征收出口税。

3.过境关税:即对外国经过一国国境(关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由于过境货物对本国工农业生产和市场不产生影响,而且还可以从交通运输、港口使用、仓储保管等方面获得收入,因而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过境关税,仍在征收的只有伊朗、委内瑞拉等少数国家。

二、按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即以增加财政收人为主要目的的关税。其基本特征是对进口产品与本国同类产品征同样的税,或者征收的关税既不引导本国生产该种产品,也不引导生产能转移该种产品需求的代用品。

2.保护关税:即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政策始于重商主义。现代各国关税保护的重点则有所不同。发达国家所要保护的通常是国际间竞争性很强的商品,发展中国家则重在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

三、按计税标准不同,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选择关税

1.从价关税。即以货物的价格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税。从价关税的优点是税负较为合理,关税收入随货物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其不足之处是完税价格必须严格审定,钓‘税手续比较复杂。从价关税是关税的主要征收形式。

2.从量关税: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重量、数量、体积、为计征标准而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从量关税的优点是无须审定货物的价格、品质、规格,计税简便,对廉价进口商品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其缺点是对同一税目的商品,在规格、质量、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接同一定额税率计征,税额不够合理,且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税收的收人不能随之增减。

3.复合关税:即对同一种进口货物采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课征的一种关税。课征时,或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或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计征手续较为繁琐,但在物价波动时,可以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4.选择关税:即在税则中对同一税目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可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计征。一殷是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选择的基本原则是,在物价上涨时,使用从价税;在物价下跌时,使用从量税。

四、以对进口货物的转出国的差别待遇为标准,关税可以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1.加重关税。也称歧视关税,是指对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较高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在歧视关税中,使用较多的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被认定构成出口倾销并对其国内相关工业构成损害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和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附加关税。

2.优惠关税。即指一国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具体形式有: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关税、最惠国待遇。

互惠关税是两国间相互给予对方比其他国家优惠的税率的一种协定关税。其目的在于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税,促进双方国家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一种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但只限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适用。

普惠关税是经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普遍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的结果,它对打破发达国家的关税壁垒,扩大发展中国家货物进入给惠国市场,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普惠制遇到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设置的种种障碍和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优惠待遇。它通常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适用范围,最初限于关税的优惠,以后扩大到其他税收、配额、航运、港口使用、仓储、输出等许多方面,但关税仍是主要的。我国对外贸易条约或协定中,也规定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往来,促进双方经济发展,以及避免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