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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机械进出口关税调整|

      2007年8月13日

     52个税目机械产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多数暂定税率低于2007年最惠国税率(简称现行税率)3-10个百分点主要有:沼气发动机,汽油发动机,600马力及以上柴油发动机,100千瓦以下轿车用柴油发动机,电控柴油喷射装置,风力发电设备及其零件,160马力及以上联合收割机,静电感光多功能一体机,胶印机用墨量遥控装置,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机,焊缝中频退火装置,数码相机用取像模块、镜头及其他零件,机床用数控装置,功率大于150马力的拖拉机,带驾驶室的固井水泥车、压裂车、混砂车用底盘,起重55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大扭矩的汽车变速箱,大客车用非驱动桥、转向器及其零件,混合动力汽车动力传动装置(由发电机、电动机和动力分配装置组成)等。

  我国与东盟、智利等国家执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为扩大与各国的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同时这些国家也对我国出口的部分商品实行比现行税率更低的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协议规定我国在2010年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6个国家,将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并建成自由贸易区。2007年双方要将60%的正常产品(即双方都认为可以降税的产品)税率降为0-5%。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成员,将享受多于上述6国5年的过渡期,至2015年与中国实现自由贸易。